2023年4月18日,原告陈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西打酒,价格为18元。然而,购买后发现该酒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,保质期为18个月,已过期。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无果后,原告向枫溪法院提起诉讼。
枫溪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超市销售给原告的西打酒已经过期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未能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酒的费用18元,并赔偿1000元损失。
法官强调,食品销售商必须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合法,不得销售过期食品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保留证据,如购物小票和实物,一旦发现食品问题,应及时向商家、生产者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是违法行为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时,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,最低赔偿额为一千元。但如果食品标签、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,则不适用于此赔偿规定。